慈溪企业类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公告,从10月起,慈溪市企业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季度,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据悉,自10月起企业类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销售额于2014年1月进行纳税申报,以后在每季终了后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季度内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可在次月提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月,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于税务登记注销前办理纳税申报。
同时,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再细分月份确定免税对象,每季度增值税应税项目合计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缴纳税款。符合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未追回的,仅就未追回专用发票以外部分暂免征收增值税。
由于10月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首个执行期,目前国税部门正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合理配置咨询岗人员和自助办税区申报辅导人员,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纳税申报。